潍坊市高新区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职称评审网 | 发布时间:08-29| 浏览次数:1012

  各企业:

  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提报时间

  (一)高级职称申报

  我市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评审材料上报时间见附件1,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逾期不再受理。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高级职称评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级职称申报

  中级职称评审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时间及要求按各中级职称评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初级职称申报

  初级职称评审材料上报时间见附件1。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区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现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s://117.73.253.239:9000/sdzc-web-ui/business/login/login.html)查询。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3.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东西协作援派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人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程技术人才等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或认定,须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服务平台”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继续教育数据。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对照通知要求,自行登录“服务平台”进行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用人单位组织推荐需坚持“六公开”制度、专家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应当严肃审核推荐程序,组织专人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报人员在业绩成果形成、评价、发表及科研诚信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员说明原因。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按程序推荐上报。

  (三)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有异议未查实出具意见;(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按《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有关条款执行:“取消其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任命)职务的,还要由聘任(任命)单位领导予以解聘(撤销);自查实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准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假证明材料的,按《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有关条款执行:“给予负有责任的组织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职称申报评审收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联系电话:0536-8191311-8111

  办公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健康东街与金光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西区28号窗口

  潍坊高新区人力资源部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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